张艺谋:冬奥会闭幕式将呈现“双奥”瞬间 [202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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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在边沁看来,英国宪法的主权存在于议会,议会的立法权是主权性权力(sovereign power),具有至上性。
[2]然而,风险规制任务也对传统行政法治带来诸多挑战。风险的生成常常与现代社会的系统性、复杂性相关,[12]风险也因此具有双面性、系统性、扩散性、技术性、未知性、全球性等特性。
[25]风险的特性及其规制要求决定了必须强化规制组织的权威性,风险规制中的准确识别、快速预判、迅速响应等过程,都需要依托权威的力量来促成。这种由精确、专业、稳定、自律等要素搭建而成的结构系统,在功能上高度契合了现代社会的治理需要,能够保障组织运行的权威、一致和高效。例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集中力量办大事时,需要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政府行为的社会可接受性,受到政府权威、政府信用、政府能力、政府行为方式、政府行为效果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摘要】央地政府关系事关政府基础性权力的配置与运行,对风险规制中的央地政府关系予以规范建构,是增进风险规制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在风险规制领域,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认知能力、组织能力、资源能力等方面有着不同的优势。[34]参见薛刚凌:《论府际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第46页以下。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七十八条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第一百零二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第一百一十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六条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第四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第七十七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第六十三条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第五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第八十一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
第一百零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二节规章 第九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五条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第九十二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九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第七十四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评估情况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第六十条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第一百二十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第四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六十五条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